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令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颁布于2004年4月30日,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规定,与之相比,新规在很多方面有了更新和细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将轻微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机制写入规定,予以法律化保障。
“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
在新规定的第十三条明确写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与此同时,新规还在第十五条补充明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从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进行“私了”的合法性。而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当事人是否能“自行协商”并未明确。
“不妨碍交通”成重要原则
最大可能地保证路面交通通畅是新规设立“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环节的目的。因此,除了给与当事人发生轻微事故“自行协商”的许可,新规还对执行“自行协商”的程序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