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件一的情形,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一定要与家属或者监护人同住,特别是对于间歇发作的病人更没有这样的要求。不过,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如果精神病人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的,将由其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那对于那些没有找到肇事者的车辆损坏事件,物业又是否有义务赔偿车主呢?有相似案例:小区业主石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场车位租用使用协议,并支付了租金和管理费。2007年2月,石某的“宝马”车在停车场停放时被进入该停车场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损坏。后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折旧费共计22万余元。
后法院作出了物业公司“赔偿修理费、减值损失共计3.5万余元”的判决。理由是:车辆在小区停车场遭到人为损坏,虽然应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且车位租用使用协议未明确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相关人员没有凭证,能直接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将车辆严重损坏,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和车位出租人显然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谨慎看护和安全防范义务,其对车辆损坏存在一定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