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一些欧美国家,实施的大多是强制性召回制度。据悉,在美国,汽车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国国会发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授权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制订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近40年来,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从消费者举报、当局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规定。而日本从1995年之后,更规定在强制召回的同时,汽车因缺陷而发生事故时,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
贾新光认为,汽车召回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只有真正做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度才是真正的改进。